楼主: riv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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お知らせ 通知——2014年6月27日 来自CA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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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7-3 18:13:43 | 只看该作者
直到昨天我才真的有放心的感覺,
也才真切笑得輕鬆…

我以為ASKA的律師會陪他開記者會,
很怕看到邋遢出現的ASKA,
日本不愧是重視人性尊嚴的國家……

雙手握拳,ASKA這個道歉非常、非常不容易,
希望ASKA專心戒毒,把眼光放到未來,
不要去想是誰害他的,
歌迷們因為此事反而更堅定…

[ 本帖最后由 雲書 于 2014-7-3 18:18 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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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7-3 22:46:10 | 只看该作者
從經紀公司與ASKA解約後,這幾天一直想著一件事,今天ASKA重獲自由,總算有心情來寫了….

最近翻閱公司一份合約想起的,公司與某日本企業效期五年的「技術供與契約」即將在明年的3月31日屆滿,以前總裁總告誡我,日本人在契約屆滿前一年,就會針對舊契約通盤研討以為將來重訂新約作準備,所以其實我應該在最近就要針對舊約開始研究檢討了,只是ASKA這件事讓我毫無工作心情,心都不知飄去哪了~

最近翻閱那份契約,看到當中某條規定,契約當事人一方有以下情事時,不待通知當然解約,這些狀況不外乎公司被假扣押、欠稅、破產、清算、重整、公司被政府勒令歇業、被票據交換所拒往……另外是以書面通知他方限一個月內改善,他方仍不改善時就解約。

我想到ASKA的事應該已達到不須通知當然解約的狀況了,所以唱片公司毫不留情地解約與回收產品,但經紀公司這邊呢?從他們的公告看來,是「合意解約」,合意是指雙方同意、理解的狀況下解約,從這點來看,經紀公司待ASKA不薄啊!因為他們大可直接解約的。

其次,契約解除的下一條即是損害賠償。若是因為前條原因解約的話,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,亦即若是因為對方違約導致解約時,他方可向違約方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,但是經紀公司只有解約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訴訟,所以我想經紀公司跟ASKA應該還有情份在,況且解約不代表不能再重訂新約。

另外CHAGE的態度,我記得記者追問CHAGE,CA會不會解散?有時我真的覺得這些人怎麼老是問這種問題,從2009年就沒放過他們,結果CHAGE的回應是脫下帽子致歉,我覺得CHAGE兄的動作已經很明白了──CA不會解散,他是以身為CA的一員致歉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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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7-5 07:53:40 | 只看该作者

回复 31楼 的帖子

有一个版本的视频看起来是跟旁边等待的律师说的,因为那个律师听完马上点头引导他往车那边走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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