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經紀公司與ASKA解約後,這幾天一直想著一件事,今天ASKA重獲自由,總算有心情來寫了….
最近翻閱公司一份合約想起的,公司與某日本企業效期五年的「技術供與契約」即將在明年的3月31日屆滿,以前總裁總告誡我,日本人在契約屆滿前一年,就會針對舊契約通盤研討以為將來重訂新約作準備,所以其實我應該在最近就要針對舊約開始研究檢討了,只是ASKA這件事讓我毫無工作心情,心都不知飄去哪了~
最近翻閱那份契約,看到當中某條規定,契約當事人一方有以下情事時,不待通知當然解約,這些狀況不外乎公司被假扣押、欠稅、破產、清算、重整、公司被政府勒令歇業、被票據交換所拒往……另外是以書面通知他方限一個月內改善,他方仍不改善時就解約。
我想到ASKA的事應該已達到不須通知當然解約的狀況了,所以唱片公司毫不留情地解約與回收產品,但經紀公司這邊呢?從他們的公告看來,是「合意解約」,合意是指雙方同意、理解的狀況下解約,從這點來看,經紀公司待ASKA不薄啊!因為他們大可直接解約的。
其次,契約解除的下一條即是損害賠償。若是因為前條原因解約的話,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,亦即若是因為對方違約導致解約時,他方可向違約方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,但是經紀公司只有解約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訴訟,所以我想經紀公司跟ASKA應該還有情份在,況且解約不代表不能再重訂新約。
另外CHAGE的態度,我記得記者追問CHAGE,CA會不會解散?有時我真的覺得這些人怎麼老是問這種問題,從2009年就沒放過他們,結果CHAGE的回應是脫下帽子致歉,我覺得CHAGE兄的動作已經很明白了──CA不會解散,他是以身為CA的一員致歉的。 |